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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人事法律实务

2022-04-01 12:00:43

案例一:A建设集团与张某劳动争议一案

案情摘要: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A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,经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裁决如下: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各项费用47万多元,并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。

争议焦点:1、申请人张某工伤鉴定等级为八级伤残,其停工留薪期多长?

2、被申请人应为申请人缴纳多长时间的社会保险费用?  

3、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多长时间的双倍工资?

4、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多长时间的经济补偿金?

5、申请人的每日工资是多少元?

6、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多少元?

新疆律师事务所


代理意见:1、依照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》认定申请人的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,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期间为2013年8月14日至2014年2月17日,被申请人应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期间为2013年8月14日至2014年2月17日,被申请人应为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期间为2013年8月14日至2014年2月17日。

2、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的工资为280元/天,应按巴州地区的2014年社平工资4132元/月计算经济补偿金、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。

3、被申请人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期间为11个月。

法院裁判结果:在法院主持下,双方达成调解协议,被告共计支付劳动者240000元,为A建设集团挽回经济损失230000元。

案例二:A建工集团与陈某确认劳动关系一案

案情摘要:2013年9月23日被告陈某的父亲在A建工集团承建工程工地上加班至次日凌晨后,在回住处的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。原告申请劳动仲裁确认A建工集团与其父存在劳动关系,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原告陈某的仲裁请求,A建工集团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。在一审中,A建工集团追加B劳务公司,要求一审法院确认陈某的父亲与B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。B劳务公司举证证实:A建工集团将自己承建的工程劳务分包给C劳务公司、并将双方签订的劳务施工合同在某市住建局备了案,以及项目负责人的证人证言:A建工集团在陈某的父亲去世后,要求项目负表人另外找一家劳务公司并以该劳务公司的名义与A建工集团签订劳务分包合同。

争议焦点:B劳务公司和C劳务公司谁与陈某的父亲存在劳动关系?

代理意见:根据B劳务公司的举证和相关法律规定,可证实C劳务公司与陈某的父亲存在劳动关系。

审理结果:一审法院判决确认B劳务公司与陈某的父亲存在劳动关系,B劳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,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、适用法律错误,撤销原判发回重审。发回重审后,法院判决确认C劳务公司与陈某的父亲存在劳动关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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