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例一:物业公司法律服务案件
案情摘要:A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很多业主不缴纳物业费,在物业公司给业主做了长时间工作后,业主仍然拒不缴纳,物业公司万般无奈之下找到我所。
代理意见:先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向欠费业主发催缴物业费律师函,仍不缴纳物业费的业主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。
案件结果:在下发《物业费催缴律师函》后,欠费业主都主动与物业公司联系,缴纳了欠缴的物业费。
案例二:租户不缴物业费是否与房东无关?
案情摘要:王女士在某小区购买一套住宅出租给张某,并约定由张某负责交纳物业费,王女士将该约定书面告知了物业服务公司,物业服务公司认可。 后张某退租后两个月,王女士突然接到物业服务公司的催缴通知,王女士不服。物业公司诉至法院。
争议焦点:王女士是否有权拒绝交纳欠交的物业费?
代理意见:根据《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七条之规定:“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、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,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”因此,作为物业的业主,王女士在接到物业服务公司的催缴通知后,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先行偿还该笔欠交的物业费,王女士在交纳该笔欠交物业费后,有权依据与张某签订的《房屋租赁协议》的约定向张某进行追偿。
法院裁判:判决王女士承担张某承租期间所欠交的物业费二千多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