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,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?
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构成如下:
(1)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常活动。中国《土地管理法》、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、《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暂行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、批准权限、程序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要求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,这对合理开发、利用和经营土地、加强土地管理、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。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,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,滥用职权,以低价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,直接侵犯了国有土地使用管理制度,破坏了国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常活动。
(二)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规定、徇私舞弊、滥用职权、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严重行为。出让,是指出卖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。所谓土地使用权,是指土地占有、使用、收益的权利。违反土地管理法律、法规,主要是指违反《土地管理法》、《协议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较低价格确定办法》等有关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。低价出让,是指以低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较低价的价格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。1995年6月28日,土地管理局明确规定,协议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较低价格确定办法,协议转让的较低价格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,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,报市、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执行。协议转让的较低价格应根据商业、住宅、工业等不同土地使用和土地水平的基准土地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,具体适用比例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确定。但是,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、省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的具体适用比例,必须报土地管理局批准。根据《城镇土地估价规定》确定基准地价。调整基准地价时,应相应调整协议转让的较低价格。对于支持或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和鼓励建设的项目用地,可根据行业或项目分类确定不同协议的较低价格。